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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 分类:法规标准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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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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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优化的产物。但是在食品企业的委托加工中,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如何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避免风险呢?本文重点说明在食品标签标注中的注意事项。
【标注方式】
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特别说明】
【主要依据】
GB7718-2011 4.1.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两者均可。
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1、此处引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文内容;2、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
(2018)沪03民终59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立法机关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该法已删去“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内容,该法并未禁止企业之间授权使用企业标准的行为。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但是在企标登记备案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中明确指出适用本标准的食品是否委托生产(如是,请注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及地址)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畴。
第九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备案方式按《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可办理备案。
使用委托单位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使用作出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备霉娑ń龆陨瘫晔褂玫亩韵蠛头段ё髁私缍?,并未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看到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是“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
目前主要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有争议)
参考IPRdaily《委托加工中,委托人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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